2005年4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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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社会服务令矫治失足少年人
金文斌 马晓舫

  现年17周岁的小旭(化名)日前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少年法庭内,亲手签收了一份“社会服务令”。根据这项“服务令”,他将义务付出200小时的劳动服务。
  小旭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以罚金500元。他是两年多来在长宁法院接受“社会服务令”的众多少年中的一个。
  小旭原是一名普通的在校大专生,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校就读。2004年秋季开学后,他因为沉迷于游戏,欠下了不少资费。为还钱他动了抢劫的邪念。在和一名年长的同学小黄商议后,两人于2004年12月15日凌晨来到小黄熟悉的小区附近,选定一位40余岁的中年妇女作为犯罪目标。他们拿出事先准备的铁制水管猛敲中年妇女头部并将她拉倒在地,从她手中抢得手机及拎包。作案后两人慌忙逃进了附近的同学家。等他们拿着赃物走出小区时,被当场抓住。
  经查,两人抢得的拎包内仅有300元人民币,旧手机也仅值185元。看守所内的小旭对自己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追悔莫及。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小旭到案后能主动认罪,又系初犯,结合法定、酌定情节对他适用缓刑,并责令他提供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令”是长宁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制度的一项探索。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令其至某一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服务劳动。
  2002年7月,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这个制度。
  试行“社会服务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失足少年在提供社会服务劳动活动中,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他们所提供劳动的价值,从而达到教育矫治失足少年,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目的。适用社会服务令的对象包括:暂缓判决的、宣告缓刑的、判处管制的、单处罚金的、免予刑事处罚的等非监禁刑失足少年。
  试行“社会服务令”以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共向27名失足少年发送了31份社会服务令。